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易,659,2010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138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認被告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甲○○已於99年9 月3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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