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易,851,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煥柏
選任辯護人 林蓓玲律師(99年11月22日受任、26日終止委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3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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