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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25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99年11月3 日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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