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王 英
被 告 張港華
上列被告張港華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