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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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