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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348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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