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附民,438,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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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438 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777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上午10
時50分,在本院刑事刑19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通 譯 李嵐馨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由被告當庭給付新臺幣拾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交易字第777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19庭
書記官 林惠齡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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