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撤緩,294,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張永輝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9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

茲被告在緩刑期前即99年3 月23日,故意另犯恐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簡字第7383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 月,並於99年10月11日確定,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被告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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