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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芬
代 理 人 許榮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育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芬與告訴人馮琪晏前因購買保險事宜而生有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DJ財經知識庫」網站,並以暱稱「Me」在該網站討論區上,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接續以「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等足以貶低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內容,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而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等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育芬涉犯本件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告訴人馮琪晏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及「DJ財經知識庫」網站網頁資料1 份等證據為憑。
訊據被告固仍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DJ財經知識庫網站,並以「Me」會員名稱,在該網站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區內,張貼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起訴書雖僅記載「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等文字,惟為便於探究被告真意及審酌有無構成本案公然侮辱犯行,自應載明如附表所示內容整體以觀,併此敘明)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主觀上沒有公然侮辱犯意,客觀上沒有抽象謾罵,所評論者皆為具體事實且有根據,並非憑空捏造虛偽不實,告訴人係以金管會禁止的優惠存款話術招攬保險讓伊受害,刑事部分先前已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遭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現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偽造文書部分現則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
另民事部分伊除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告訴人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於98年12月29日經該院以98年度保險字第66號民事判決敗訴)外,就其父母向遠雄及國華保險公司投保保單部分,確實已交付首期保險費墊款共新臺幣(下同)118,571 元予告訴人,但當時雙方交情很好未寫收據,因未能舉證遂遭本院於98年6 月10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
伊發表內容雖然可能會造成告訴人心中不悅,但不是犯罪行為等語。
經查:
(一)就被告發表如附表所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部分(即附表編號1 、3 、7 部分)1.告訴人前於97年間起,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後,認定其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達公司)業務主管,負責保險經紀業務之招攬、人員招募、教育訓練及客戶服務等業務,涉嫌明知永達公司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保險經紀人,不得故意隱匿保險契約重大事項,或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執行業務;
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且須確保廣告內容正確性,不得有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性之廣告;
亦均明知永達公司係保險經紀公司,並非理財經紀公司,所屬業務員係保險業務員,並非理財經紀人,所經紀商品係屬人壽保險公司所推出之人身保險,並非銀行法所稱之「存款」或「優惠存款」,為謀取佣金利益,竟基於詐欺犯意聯絡,自91年間起,將人身保險商品包裝為保險公司推出之「優惠存款」帳戶,並設計行銷話術,統一印製及保管各類文宣資料、業務員名片及電腦試算表程式,在永達公司各所屬團隊每日晨會、每週週會、每月月會及每季戰鬥營等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藉由交互演練,筆記方式,教授永達公司業務員,以誘使不特定要保人購買上開保險商品,獲取不法利益,而向被告等人行銷增額終身壽險,使上開要保人等陷於錯誤,誤認永達公司係理財經紀人公司,所購買者係保險公司推出之「優惠存款」帳戶,除第1 年外,自第2 年起可隨時提領帳戶內款項,作為生活費用支出或轉出投資使用,而未考慮每年實際收入及續期保險費繳交能力,陷於錯誤,陸續經永達公司購得增額終身壽險商品,繳納金額共計102,505,172 元。
嗣始發現所謂「提款」係「保單質借」,借款須實際支付利息,且借款利息高於所存入利息,亦非掛於帳上,並無所謂利差存在,或無需支付利息之優惠,所購買者實係人身保險商品,並非優惠存款帳戶,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始得享有該保險單所稱之人壽保險金額。
要保人等因無力繳納續期保險費用,復見媒體大幅報導相關新聞,始知受騙等情,因認涉犯常業詐欺罪嫌,而於99年1 月12日提起公訴在案,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13307 號、98年度偵字第9481、15417 、15418、15419 、16898 號起訴書在卷可憑。
2.另告訴人亦因明知招攬保險時,須親自訪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說明財務(年收入等)、保險、健康等事項,再依實際訪視所得訊息,據實填寫業務代表報告書,供保險公司承辦核保事務人員作為審查核保之資料後,始得遞送要保文件(含要保書及業務代表報告書),詎其於94年12月間向被告招攬保險契約時,明知並不認識被告之母,亦未曾實際訪視被保險人,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接續於保險契約要保書所附之業務代表報告書上,不實登載被告之母年收入為80萬元,主要收入來源為工作收入,因客戶介紹已經認識2 年等事項,並將該業務代表報告書連同要保書,於94年12月30日一併交由不知情之永達公司簽署人簽署後,轉送至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而行使等情,違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於99年1 月2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10號起訴後,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617 號判決判處罪刑,已於99年9 月30日確定,亦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
3.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應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侮辱或誹謗故意,不能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至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乃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
又行為人若對具體事實加以指摘,並以與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言語抽象謾罵,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惟若行為人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苟無犯罪故意,除不能成立誹謗罪外,亦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自不待言。
4.查如附表所示之各篇文章均係被告在「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討論區內發表者,且被告自始即敘明任職永達公司之告訴人因招攬保險騙取其金錢、偽造業務員報告書而涉有刑事案件等節,方會在該網站發表相關批評內容,是點選閱覽被告所發表各該文章之人,顯均係對保險公司為何會有詐騙保費情事感到興趣而欲進一步瞭解者,且可自各篇文章中知悉明瞭被告發表文章之事實緣由過程與目的,而文章中出現「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等字詞,實與被告同時指稱告訴人為「金光黨員」、「大騙子」(此部分檢察官亦認被告未構成公然侮辱而未在起訴範圍內)無異,皆係被告就本身遭告訴人詐害之實際經驗,依當時所進行之司法刑事訴訟程序及個人價值判斷,指摘告訴人以不正方法招攬保險取得財物,提出對告訴人之負面意見評論,冀望告訴人將來應接受刑事制裁,核其前後語意俱與所述告訴人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犯嫌間具相當關聯性,使用言詞並非毫無所本,除一般人得依該文章前後內容具體評斷被告所述是否相當,亦即客觀上對告訴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未無端產生減損外,又告訴人所涉前開罪嫌,係永達公司藉業務員組織對外招攬保險衍生而來,牽涉一般社會民眾利益甚廣而含有公益性質,被告僅具個別被害人身分,且告訴人現繼續在永達公司任職業務員,並就常業詐欺部分仍否認犯行,就偽造文書部分則尚未獲執行刑罰獲得應報。
從而,為促使一般民眾得以注意防免繼續被害,被告所論述比擬之批判性用語,自可能令被批評者即告訴人感到不快,然本院認由被告所發表內容整體觀之,既非抽象輕蔑地對告訴人直接為詈罵、嘲笑,且被告本身即為告訴人所涉犯嫌之被害人,復限定在特定網站討論區內發表文章,尚屬適當而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仍在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蓋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為期保障一般大眾對公眾事務得自由發抒評論以促使資訊流通及社會進步,若限定表達者必須在陳述前均需做自我的事前檢查、節制,確信未罹於法律責任後始得為之,則此「寒蟬效應」勢將降低公眾事務公開發表意見評論之機會),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詞,遽指被告此部分主觀上確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公然侮辱犯意。
5.至被告於前揭文章內,雖尚附帶敘及「還有,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因為騙不到我的錢就反過來用搶的他收了我近十二萬的現金後,還說沒收,去法院告我再A 我一筆,請大家小心提防這個齷齪的垃圾人」等情,而該民事返還墊款糾紛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6 月10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在案,有前開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被告本應接受該司法終局判決,不得徒憑己意再反於判決結果任意爭執,或對他造當事人即告訴人抒發不滿。
然就此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即已表明:雜碎和垃圾人是因為告訴人好手好腳,卻用詐術騙別人的血汗錢,我是具體指摘他不以正當方式來賺取錢財,卻用詐術來騙人家的血汗錢,對社會沒有貢獻,所以是垃圾、雜碎等語,而於本院審理時,同供稱:我會寫告訴人是雜碎,不只是因為民事訴訟的關係,也因為告訴人在刑事上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的案件,且發表的時間也已經有提刑事告訴了。
會稱告訴人是齷齪的垃圾人,是因為她有刑事詐欺犯嫌,以及她對我依民事判決執行近十二萬元的現金,她這種不法的民事訴訟,其實也是刑事的犯罪行為,就這個部分,我98年10月10日就有向板橋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告訴等語,觀諸被告於各該文章第一段指述告訴人涉及詐欺、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時,即已具體指稱告訴人為「垃圾」,顯見後續復敘及「齷齪的垃圾人」之詞,當係承襲先前語意而來。
況被告為文之目的既係欲請大家小心提防告訴人違法不當招攬保險,而前揭民事訴訟關係則僅存在於被告、告訴人兩造當事人間,倘點選閱覽被告文章者尚未向告訴人投保繳費,自無可能因民事糾紛遭告訴人危害之理,由此亦可認被告辯稱其主要仍係針對告訴人所涉刑事犯行發表適當評論之語,尚非無據,同難因此逕認其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二)就被告發表如附表所載「鱉三」、「瘋狗」部分(即附表編號2 、10部分)1.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且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此由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之反面解釋亦可得知。
換言之,若僅係針對他人之行為或作法而加以攻擊或貶抑,而非針對該他人本身之人格加以謾罵時,即不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侮辱「人」之構成要件。
2.查被告就「鱉三」部分,該段落實係敘述「而不是像個鱉三一樣,只會發發唬爛人的信,叫你們刪除見不得人的事實」等情;
就「瘋狗」部分,則係描述「露出極為猙獰的臉孔,居然惱羞成怒地跑過來對李義雄先生像瘋狗般地吠叫起來,還罵我方才是詐欺,於是頓時間雙方人馬便在台北地院三樓的中庭起了一陣叫囂,最後則大家不歡而散」等情,亦即被告所針對者乃係告訴人發信要求網站管理人刪除文章之作法,以及就告訴人在法庭外說話之方式,分別表達無法認同之意見,而非憑空謾罵告訴人本身即為鱉三或瘋狗。
就此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同證稱:我發現有人在網路上留下關於我的言論後,有跟永達公司反應,請求網站幫我將不利的言論下架。
98年10月19日臺北地院民事庭結束後,一開始的時候是他們先跟公司委任的律師及我男友當場一直罵我是詐欺、說謊,我過去說是你欠錢不還錢,另外一位李義雄一直跟著我到女廁,一直用言語罵我,我只說是被告欠錢不還錢,我沒有說謊,是她說謊等情在卷,足見告訴人確有透過管道要求「DJ財經知識庫」網站刪除相關文章,並於98年10月19日與李義雄等人發生言語衝突無訛,可知被告所述情節亦非純然無據,故被告就敘及「鱉三」、「瘋狗」部分,既非單純意欲羞辱貶抑告訴人本身人格而為,僅係描寫告訴人外在行為之態樣,而得使點選閱覽被告所發表前開文章之人得以融入現場情景中,進而可自行解讀孰是孰非,客觀上尚難認已達侮辱之程度,主觀上亦難認被告有藉此侮辱告訴人之意思,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同不構成公然侮辱犯行。
(三)就被告發表如附表所載「肥婆」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10部分)1.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仍應認為名譽已受侵害;
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之社會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即無名譽侵害之可言。
2.查被告雖如附表所示,在各該文章中均以「肥婆」指稱告訴人,然其最初已將告訴人本人之照片同時刊登在內,則點選閱覽被告所發表各該文章之人,就告訴人臉形、體態究竟為何,當係憑各自之生活經驗、觀念進行認知判斷,要非被告隨意描述即得有所影響者(例如某人雖指某嬰兒照片稱此係「老頭子」,亦不致使人評論該嬰兒確為年老之人),是被告既同時有張貼告訴人照片之舉,已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況所謂「肥」、「胖」或「瘦」之標準為何,在現實社會中亦無較具體一致之觀念,在希望體重越輕越好之人眼中,可能大部分人均為肥胖臃腫者,而在持續維持福態身形之人觀念裡,則可能視大部分人均為瘦皮猴,故每個人對於胖瘦既均有各自主觀標準與偏好,顯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足見「肥」並非當然為負面評價之詞,本件被告以其個人評價,稱告訴人為「肥婆」,當僅為其描述表達告訴人外型特徵之個人意見,在客觀上非對告訴人人格為否定之評價,亦不致使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重、社會倫理道德之價值地位受到侵害或貶損,自同不構成公然侮辱。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育芬所辯並非全然無稽,雖其指述告訴人馮琪晏之用語確有不雅,並造成告訴人主觀內心氣憤不滿,然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所為確已該當刑事上公然侮辱犯行之心證(公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狀既不成立,則被告及代理人聲請測謊及函詢和泰保險經紀人公司分處有無收取現金保費等節,自無再予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377號卷第4 至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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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表時間 │發表內容(均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
│ │ │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區內,且就起訴書所稱貶低告訴│
│ │ │人馮琪晏名譽之文字,以下均由本院以「」特別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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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0月12│(馮琪晏照片) │
│ │日10時54分│大家看清楚了!上面那個「肥婆」就是騙我血汗錢的永│
│ │ │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大家不要再被他騙了,他偽造業務│
│ │ │員報告書,現在是六件詐欺和六件偽造文書的被告,明│
│ │ │明就是一個大騙子,還介紹自己有在家扶中心和扶輪社│
│ │ │做公益,大家如果看到這個垃圾,記得給他吐口水!而│
│ │ │對於這種做賊還喊抓賊的「雜碎」,我做鬼也不會放過│
│ │ │他!一定要送她去吃牢飯! │
│ │ │還有,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因為騙不到我的錢就反過來│
│ │ │用搶的他收了我近十二萬的現金後,還說沒收,去法院│
│ │ │告我再A 我一筆,請大家小心提防這個「齷齪的垃圾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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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0月12│給基智網的版管: │
│ │日11時2 分│請拿出道德勇氣,不要老是屈服於「肥婆」嚇唬人的存│
│ │ │證信函啦!我刊登的照片和文字都是事實,講話有憑有│
│ │ │據,如果有任何污衊「肥婆」之處,「肥婆」應該馬上│
│ │ │來告我才對啊!而不是像個「鱉三」一樣,只會發發唬│
│ │ │爛人的信,叫你們刪除見不得人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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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10月12│(馮琪晏照片) │
│ │日11時4 分│大家看清楚了!上面那個「肥婆」就是騙我血汗錢的永│
│ │ │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大家不要再被他騙了,他偽造業務│
│ │ │員報告書,現在是六件詐欺和六件偽造文書的被告,明│
│ │ │明就是一個大騙子,還介紹自己有在家扶中心和扶輪社│
│ │ │做公益,大家如果看到這個垃圾,記得給他吐口水!而│
│ │ │對於這種做賊還喊抓賊的「雜碎」,我做鬼也不會放過│
│ │ │他!一定要送她去吃牢飯! │
│ │ │還有,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因為騙不到我的錢就反過來│
│ │ │用搶的他收了我近十二萬的現金後,還說沒收,去法院│
│ │ │告我再A 我一筆,請大家小心提防這個「齷齪的垃圾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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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10月12│上次又對不起大家,因為四個被告懶得閱卷,推說沒收│
│ │日17時31分│到駁斥狀,所以又只有暖一下身,還是沒讓大家看到好│
│ │ │戲,這次如果沒有意外,不會再讓大家再失望了! │
│ │ │您千萬不可錯過的好戲!! │
│ │ │開鑼囉!!萬眾矚目的好戲即將上場啦!! │
│ │ │歡迎〝樓頂招樓腳,阿母招阿爸,逗陣來參加,來看尚│
│ │ │精采〞ㄟ好戲~ │
│ │ │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因為核保不實而造成,民事侵權│
│ │ │損害賠償案件第三集,將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
│ │ │30分,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三樓的28法庭第三次開│
│ │ │庭,被告為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永達保經公司簽署│
│ │ │人嵇志勇,永達負責人吳文永,以及宏泰董事長周國端│
│ │ │,歡迎所有永達及宏泰的受害者,不管是已拿回血汗錢│
│ │ │,或還未討回血汗錢的人,都能積極的前來蒞庭旁聽實│
│ │ │習喔! │
│ │ │還有,前來看戲之餘,也可以看看「肥婆」本尊無恥的│
│ │ │真面目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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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10月12│賭大: │
│ │日19時12分│沒關係給他們刪啊!我們已經替永達和「肥婆」宣傳那│
│ │ │麼久了,永達和「肥婆」是壽險金光黨的形象早就深植│
│ │ │人心了!雖然基智網刪得掉我們的言論,卻堵不了我們│
│ │ │的掃除金光黨的決心和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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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10月13│這個永達金光黨和「肥婆」也真是好笑!若是網路上的│
│ │日9 時26分│言論有不實汙衊之處,應該要保全證據提告才對啊!怎│
│ │ │會教人毀屍滅跡呢?我想只有作賊心虛的人才會這樣做│
│ │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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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10月15│請大家上http://www.vot.tw/00000000.htm 去看清楚│
│ │日18時32分│「肥婆」的面貌認清楚他那張寡廉鮮恥的臉不用又給他│
│ │ │騙了喔! │
│ │ │大家看清楚了!上面那個「肥婆」就是騙我血汗錢的永│
│ │ │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大家不要再被他騙了,他偽造業務│
│ │ │員報告書,現在是六件詐欺和六件偽造文書的被告,明│
│ │ │明就是一個大騙子,還介紹自己有在家扶中心和扶輪社│
│ │ │做公益,大家如果看到這個垃圾,記得給他吐口水!而│
│ │ │對於這種做賊還喊抓賊的「雜碎」,我做鬼也不會放過│
│ │ │他!一定要送她去吃牢飯! │
│ │ │還有,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因為騙不到我的錢就反過來│
│ │ │用搶的他收了我近十二萬的現金後,還說沒收,去法院│
│ │ │告我再A 我一筆,請大家小心提防這個「齷齪的垃圾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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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10月15│上次又對不起大家,因為四個被告懶得閱卷,推說沒收│
│ │日18時35分│到駁斥狀,所以又只有暖一下身,還是沒讓大家看到好│
│ │ │戲,這次如果沒有意外,不會再讓大家再失望了! │
│ │ │您千萬不可錯過的好戲!! │
│ │ │開鑼囉!!萬眾矚目的好戲即將上場啦!! │
│ │ │歡迎〝樓頂招樓腳,阿母招阿爸,逗陣來參加,來看尚│
│ │ │精采〞ㄟ好戲~ │
│ │ │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因為核保不實而造成,民事侵權│
│ │ │損害賠償案件第三集,將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
│ │ │30分,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三樓的28法庭第三次開│
│ │ │庭,被告為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永達保經公司簽署│
│ │ │人嵇志勇,永達負責人吳文永,以及宏泰董事長周國端│
│ │ │,歡迎所有永達及宏泰的受害者,不管是已拿回血汗錢│
│ │ │,或還未討回血汗錢的人,都能積極的前來蒞庭旁聽實│
│ │ │習喔! │
│ │ │還有,前來看戲之餘,也可以看看「肥婆」本尊無恥的│
│ │ │真面目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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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10月18│本主播於上週四接獲某報社社長來電表示,希望專訪本│
│ │日18時53分│主播遭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即本主播常提到的「肥婆│
│ │ │」)訴訟詐騙的過程,與對司法的觀感,待完成受訪及│
│ │ │出刊後,將張貼至此,敬請期待,並請舊雨新知奔相走│
│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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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10月19│本主播特報導!! │
│ │日14時55分│今天開完庭後,步出法庭時,剛好走在永達請的林威伯│
│ │ │律師後面,馬上逮住機會趁機跟他確認一下9 月18日開│
│ │ │偵查庭時是不是也是他代理,他說是後來走在他旁邊的│
│ │ │許榮棋先生,就跟他提起「肥婆」她為何收了我118,57│
│ │ │1 元保費,卻死不要臉的說沒拿到半毛錢的經過,以及│
│ │ │我們提告的源由;李義雄先生也跑去勸宏泰的訴訟代理│
│ │ │人郭宗富說,不要昧著良心在法庭上謊話連篇,說著說│
│ │ │著於是就再把「肥婆」收錢又騙人家說沒收的過程再講│
│ │ │一次,他們回去轉告他們當事人,想不到本來站在遠遠│
│ │ │一旁的「肥婆」和他男人(這種會看上「肥婆」這樣的│
│ │ │女人,還和他在一起廝混這們多年的男人,腦袋不知道│
│ │ │在想什麼,他爸媽肯定是很痛心吧!覺得自己怎會生出│
│ │ │這種死跟著謊話連篇的「肥婆」的兒子呢?),這時一│
│ │ │同露出極為猙獰的臉孔,居然惱羞成怒地跑過來對李義│
│ │ │雄先生(在調查局幹了四十年退休的資深調查員)像「│
│ │ │瘋狗」般地吠叫起來,還罵我方才是詐欺,於是頓時間│
│ │ │雙方人馬便在台北地院三樓的中庭起了一陣叫囂,最後│
│ │ │則大家不歡而散,然後我等一行四人便到法院地下室去│
│ │ │享用經濟實惠的午餐了。 │
│ │ │哎呀呀!「肥婆」啊「肥婆」!事蹟早晚要敗露的啦!│
│ │ │說越多謊只會讓自己越來越難看而已,你明明就來我的│
│ │ │辦公室分七次跟我收了近十二萬的現金,還寡廉鮮恥地│
│ │ │說我93.12.28就欠你118571元的保費都沒還,然後你居│
│ │ │然還會願意來跟我招攬下一筆保費高達12 0萬的保單,│
│ │ │而且還退佣10萬元給我?我想只有那群腦殘加智障的板│
│ │ │橋地院法官才會給你騙去啦!本主播就大方先跟你預告│
│ │ │一下,接下來你和妳男人的日子,就等著跑法院跟跑地│
│ │ │檢署吧!然後你們兩個的最終歸宿就是吃牢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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