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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龍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龍環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鍾龍環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8 月1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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