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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95、12849、12850、17173、19348、20345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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