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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亥○○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34、12593 、14783 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物品沒收。
亥○○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物品沒收。
事 實
一、壬○○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未知悛悔,猶與亥○○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薪資僱用亥○○,由壬○○以「大台北地區金控管理顧問中心」及「慈濟澎師姊」為名,透過網路及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放款訊息,並以壬○○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招攬民眾借款,並商借或購買使用陳曉玲、李志揚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何俊鋒所有之大溪崎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款項。
適有某潘姓成年男子及巳○○、宙○○、天○○、戊○○、丙○○、酉○○、玄○○、辰○○、丑○○、丁○○、寅○○、申○○、午○○、辛○○、卯○○、吳明遠、戌○○、甲○○、庚○○、癸○○○、未○○、林億修、地○○、乙○○、宇○○等人需款恐急,與壬○○、亥○○聯繫借款,壬○○、亥○○即以「澎大海」、「金武門」、「包今天」、「孟道倪」等名號,分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如附表一所載)。
嗣於99年3 月18日下午1 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路356 號15樓執行搜索而查獲,復經壬○○帶同前往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4號7 樓之1 ,分別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壬○○、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宙○○、天○○、丙○○、辰○○、戌○○、寅○○、申○○、庚○○、子○○、巳○○、戊○○、酉○○、丑○○、丁○○、卯○○、己○○、未○○、林億修、玄○○、宇○○、午○○、辛○○、地○○、乙○○、甲○○於警詢時,及證人宙○○、天○○、甲○○、宇○○、庚○○、癸○○○、戌○○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李志揚、陳曉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明確。
此外,尚有附表二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及昱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宙○○)開立之支票影本3 件、宙○○還款出具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件、子○○為還款簽發之商業本票5 紙、宇○○還款出具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 件暨收據2 件、簡訊翻拍照片2 幀、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件等在卷足稽,俱徵被告壬○○、亥○○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壬○○、亥○○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共二十五罪。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附表一編號3 、8 、10、12、13、14、15、17、19、21、24部分,被告壬○○、亥○○前後數次借款予各該被害人收取重利,所為數次貸放金錢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況下,賡續而為,各被害法益相同,為接續犯,應分別評價為一重利犯行。
另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告壬○○、亥○○以一行為放款予宙○○、天○○二人,收取利息,侵害二不同法益,觸犯二重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利罪論處。
至被告壬○○、亥○○前後25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人認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容有未洽。
又被告壬○○有如前所述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壬○○僱用被告亥○○乘人急迫,貸放金錢,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藉此謀取暴利,危害社會金融秩序,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案情節,及被告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
三、扣案附表二編號1 、6 (除已使用部分外)、14至24所示物品,分係被告壬○○、亥○○所有之物,供渠等共犯重利罪使用,此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附表二編號2 所示本票2 張,及編號6 已使用之本票部分,雖係供被告壬○○、亥○○犯罪使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然以被告二人重利行為雖屬不法,其借貸本金及合於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仍為有效之契約,前開本票並非違禁物,且係流通證券,足為交易憑證,自不宜逕行宣告沒收。
至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13所示物品,非屬被告壬○○、亥○○所有,無從併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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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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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事實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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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潘│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姓成年男子於98年3 月初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日,因急用金錢,向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亥○○借款約1000萬元,│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由子○○擔任保證人,而於│24所示物品沒收。 │
│ │同年3 月至10月間,向林秀│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娟收取利息約1500萬元,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取得約以週年利率257.1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計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利。 │物品沒收。 │
├──┼────────────┼──────────────────┤
│2 │巳○○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3 月底某日,向壬○○、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漢誠借款50萬元,由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扣除30日利息20萬元,在臺│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北縣板橋市○○路○ 段135 │24所示物品沒收。 │
│ │號前交付30萬元,以此方式│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收取按週年利率486.67%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計算之利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3 │宙○○、天○○因經營昱鈺│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科技有現公司,急需資金週│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轉,自98年4 月6 日起至同│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年9 月23日止,在臺北市中│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山區○○○路、臺北縣三峽│24所示物品沒收。 │
│ │鎮○○路等地點,向壬○○│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亥○○借款7 次,金額共│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計478 萬元(借款時均預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首期利息,金額共計135 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元),利息每日10000 元至│物品沒收。 │
│ │22650 元不等,並簽發支票│ │
│ │作為擔保,壬○○、亥○○│ │
│ │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率│ │
│ │456.25% 至1182.87%不等計│ │
│ │算之利息。 │ │
├──┼────────────┼──────────────────┤
│4 │戊○○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4 月8 日向壬○○、亥○○│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借款50萬元,由壬○○扣除│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9 日利息15萬元後,在臺北│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縣中和市○○路367 巷62之│24所示物品沒收。 │
│ │2 號交付35萬元,以此方式│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收取按週年利率1216.67%│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計算之利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5 │丙○○因經營服飾業務,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於98年4 月中旬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日,向壬○○、亥○○借款│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0萬元,由亥○○扣除30日│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利息3 萬元後,在臺北縣板│24所示物品沒收。 │
│ │橋市○○路○ 段某速食餐廳│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內,交付借款7 萬元,以此│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方式,收取按週年利率36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計算之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6 │酉○○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4 月底某日,向壬○○、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漢誠借款5 萬元,由亥○○│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預扣10日利息5000元後,交│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付借款45000 元,以此方式│24所示物品沒收。 │
│ │,收取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之利息。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7 │玄○○因開店之故,急用金│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錢,於98年5 月初某日,向│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壬○○、亥○○借款10萬元│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由壬○○扣除15日利息1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萬元後,在臺北市中山區農│24所示物品沒收。 │
│ │安街208 號前,交付借款9 │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萬元,以此方式,收取按週│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年利率243.33% 計算之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8 │辰○○因業務關係急用金錢│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於98年5 月初某日,向李│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文龍、亥○○借款10萬元,│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由壬○○預扣30日利息8000│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元後,在臺北縣新店市秀朗│24所示物品沒收。 │
│ │橋附近,交付借款92000 元│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率97.33%計算之利息。復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款10萬元,以15日8000元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算利息,於借款時預扣,李│物品沒收。 │
│ │文龍、亥○○以此方式,收│ │
│ │取按週年利率194.67% 計算│ │
│ │之利息。 │ │
├──┼────────────┼──────────────────┤
│9 │丑○○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5 月底某日,向壬○○、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漢誠借款3 萬元,由亥○○│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扣除15日利息5000元後,在│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臺北縣中和市永安捷運站前│24所示物品沒收。 │
│ │交付借款25000 元,以此方│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式,收取按週年利率405.56│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計算之利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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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丁○○因友人急用金錢,於│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98年6 月初某日,向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亥○○借款6 萬元,由陳│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漢誠扣除15日利息1 萬元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在臺北市中山區○○○路│24所示物品沒收。 │
│ │102 號前,交付借款5 萬元│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率405.56% 計算之利息。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98年7 月初某日,向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龍、亥○○借款10萬元,由│物品沒收。 │
│ │亥○○預扣15日利息3 萬元│ │
│ │後,在上址交付借款7 萬元│ │
│ │,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 │
│ │率73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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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寅○○因失業急用金錢,於│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98年6 月底某日,向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亥○○借款10萬元,由陳│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漢誠預扣14日利息25000 元│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後,在臺北縣泰山鄉○○路│24所示物品沒收。 │
│ │3 段213 號3 樓交付75000 │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元,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利率約651.79% 計算之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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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6 月底某日,先後向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亥○○借款二次各15萬元│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由亥○○分別預扣15日利│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息3 萬元後,在臺北縣永和│24所示物品沒收。 │
│ │市○○○路○ 段168 號社區│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門口交付12萬元,以此方式│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收取按週年利率486.6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計算之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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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午○○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7 月初某日,向壬○○、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漢誠借款7 萬元,由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亥○○扣除10日利息2 萬│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元後,在臺北縣樹林市大安│24所示物品沒收。 │
│ │路、中正路口交付借款7 萬│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元,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利率1042.86%計算之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復於同年8 月3 日借款3 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元,約定7 日內償還本息5 │物品沒收。 │
│ │萬元,並交付國民身分證、│ │
│ │駕駛執照各1 枚,及簽發本│ │
│ │票1 紙供擔保,壬○○、陳│ │
│ │漢誠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 │
│ │利率3476.1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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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辛○○因資金週轉不靈,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自98年7 月15日起│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向壬○○、亥○○借款約│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0次,金額各約15萬元,先│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後由壬○○、亥○○扣除10│24所示物品沒收。 │
│ │日利息28000 元後,在臺北│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縣三峽鎮○○路36之3 號5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樓之1 交付剩餘款項,以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方式,分別收取按週年利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約454.22% 計算之利息。 │物品沒收。 │
├──┼────────────┼──────────────────┤
│15 │卯○○因資金週轉不靈,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於98年7 月中旬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日,向壬○○、亥○○借款│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0萬元,由亥○○預扣15日│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利息1 萬元後,在臺北縣中│24所示物品沒收。 │
│ │和市○○路128 巷4 號交付│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借款9 萬元,以此方式,收│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取按週年利率243.33% 計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利息。復於98年8 月中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某日借款10萬元,由亥○○│物品沒收。 │
│ │預扣20日利息1 萬元,在上│ │
│ │址交付借款9 萬元,以此方│ │
│ │式,收取按週年利率182.5%│ │
│ │計算之利息。 │ │
├──┼────────────┼──────────────────┤
│16 │壬○○、亥○○趁己○○之│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兄吳明遠經營紙店急用金錢│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於98年7 月22日前某日,│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借款不詳金額予吳明遠,由│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吳明遠之配偶金素琴簽發本│24所示物品沒收。 │
│ │票作為擔保,以此方式,收│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17 │戌○○因經營服飾業務,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於98年7 、8 月間│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某日,向壬○○、亥○○借│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款20萬元,由壬○○預扣10│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日利息2 萬元後,在臺北市│24所示物品沒收。 │
│ │中山區○○街312 號交付借│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款179000元(另扣除車馬費│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1000元),以此方式,收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戌○○復於同年9 月間某│物品沒收。 │
│ │日,向壬○○、亥○○借款│ │
│ │15萬元,由亥○○預扣10日│ │
│ │利息15000 元後,交付借款│ │
│ │135000元,以此方式,收取│ │
│ │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
│ │。 │ │
├──┼────────────┼──────────────────┤
│18 │甲○○因積欠債務,急用金│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錢,於98年7 、8 月間某日│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向壬○○、亥○○借款7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萬元,由亥○○預扣30日利│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息2 萬元後,在其臺北縣三│24所示物品沒收。 │
│ │重市○○○路7 巷11號住處│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交付借款5 萬元,以此方│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式,收取按週年利率347.62│,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計算之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19 │庚○○因急用金錢,於98年│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8 月間,先後向壬○○、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漢誠借款二次,金額各20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元,由亥○○預扣10日利息│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8000元後,在臺北縣中和市│24所示物品沒收。 │
│ │和平街6 號3 樓交付其借款│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192000元,以此方式,分別│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收取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20 │癸○○○因急用金錢,於98│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年8 月間某日,向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亥○○借款10萬元,由陳漢│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誠預扣10日利息1 萬元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交付借款9 萬元,以此方式│24所示物品沒收。 │
│ │,收取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之利息。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21 │未○○因資金週轉不靈,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於98年9 月初至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年11月間,向壬○○、陳漢│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誠借款約5 次,金額各10萬│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元,由壬○○或亥○○扣除│24所示物品沒收。 │
│ │8 日利息8000元後,在臺北│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市○○區○○路51號2 樓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3 ,分別交付借款92000 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率365%計算之利息。 │物品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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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林億修因經商之故,急用金│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錢,於98年10月初某日,向│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壬○○、亥○○借款10萬元│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以借款15日1 萬元計算利│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息,由亥○○扣除首期利息│24所示物品沒收。 │
│ │後,在臺北市中山區敬業三│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路20號美麗華購物中心內,│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交付借款9 萬元,以此方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收取按週年利率243.33%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計算之利息。 │物品沒收。 │
├──┼────────────┼──────────────────┤
│23 │地○○因資金週轉不靈,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於98年10月8 日向│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壬○○、亥○○借款10萬元│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由壬○○、亥○○扣除10│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日利息3 萬元後,在臺北縣│24所示物品沒收。 │
│ │三重市○○街52號2 樓,交│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付借款7 萬元,以此方式,│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收取按週年利率1095% 計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
│24 │乙○○因資金週轉不靈,急│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用金錢,自98年11月中旬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日起,向壬○○、亥○○借│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款多次,金額共計約200 萬│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元,利息以本金15萬元每14│24所示物品沒收。 │
│ │日5 萬元、本金40萬元每14│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日13萬元等方式計算,由李│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文龍、亥○○在基隆市仁愛│,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區○○路40號交付借款,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此方式,收取按週年利率約│物品沒收。 │
│ │847.32% 至869.05% 計算之│ │
│ │利息。 │ │
├──┼────────────┼──────────────────┤
│25 │宇○○因經營十方心文化事│壬○○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業有限公司,急用金錢,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99年2 月間某日,向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亥○○借款60萬元,由李│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
│ │文龍預扣15日利息18萬元後│24所示物品沒收。 │
│ │,交付借款42萬元,以此方│亥○○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式,收取按週年利率730%計│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算之利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14至24所示│
│ │ │物品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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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查扣地點 │
├──┼─────────────────────┼──┼──────┤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1 枚)│1 具│亥○○在臺北│
├──┼─────────────────────┼──┤縣樹林市學勤│
│2 │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號,發票人金素琴,│2 張│路356 號15樓│
│ │到期日98年8 月3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 萬元;│ │門口為警執行│
│ │票據號碼TH0000000 號,發票人午○○,到期日│ │搜索而查扣。│
│ │98年8 月3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 萬元) │ │ │
├──┼─────────────────────┼──┤ │
│3 │何俊鋒所有之大溪崎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 枚│ │
│ │號帳戶金融卡 │ │ │
├──┼─────────────────────┼──┤ │
│4 │何俊鋒所有之大溪崎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 本│ │
│ │號帳戶存摺 │ │ │
├──┼─────────────────────┼──┤ │
│5 │何俊鋒之印章 │1 枚│ │
├──┼─────────────────────┼──┼──────┤
│6 │商業本票(編號WG0000000 至0000000 ,其中編│1 本│在臺北縣樹林│
│ │號WG0000000 至0000000 業已使用,而為相關債│ │市○○路356 │
│ │權之憑證,此部分不予沒收) │ │號15樓為警查│
├──┼─────────────────────┼──┤扣。 │
│7 │李志揚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帳號009320│1 本│ │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 │
│8 │李志揚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文化方行帳號009320│1 枚│ │
│ │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 │ │
├──┼─────────────────────┼──┤ │
│9 │李志揚之印章 │1 枚│ │
├──┼─────────────────────┼──┤ │
│10 │陳曉玲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10533│1 本│ │
│ │153401號帳戶存摺 │ │ │
├──┼─────────────────────┼──┤ │
│11 │陳曉玲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帳號03│2 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
│12 │午○○所有之國民身分證 │1 枚│在臺北縣板橋│
├──┼─────────────────────┼──┤市○○路○ 段│
│13 │午○○所有之駕駛執照 │1 枚│34號7 樓之1 │
├──┼─────────────────────┼──┤為警查扣。 │
│14 │電腦 │1 組│ │
├──┼─────────────────────┼──┤ │
│15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91│4 具│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16 │商業本票 │5 本│ │
├──┼─────────────────────┼──┤ │
│17 │包今天名片 │2 盒│ │
├──┼─────────────────────┼──┤ │
│18 │金武門名片 │12張│ │
├──┼─────────────────────┼──┤ │
│19 │澎大海名片 │1 張│ │
├──┼─────────────────────┼──┤ │
│20 │孟道倪名片 │3 盒│ │
├──┼─────────────────────┼──┤ │
│21 │員工守則 │1 張│ │
├──┼─────────────────────┼──┤ │
│22 │公司營業用電話明細 │1 張│ │
├──┼─────────────────────┼──┤ │
│23 │中國時報廣告版面 │1 張│ │
├──┼─────────────────────┼──┤ │
│24 │支出明細 │2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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