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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兪名
本件被告陳兪名(起訴書誤載為陳俞名)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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