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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碩慶
上列被告周碩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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