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易,2805,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達成和解,告訴人更已具狀表明其撤回原先所提告訴之意旨,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乙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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