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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劍威
楊劍凌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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