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易,2852,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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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宥捷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2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馮宥捷原於臺北縣五股鄉○○○路18之1 號4 樓賃屋而居,其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14日上午11時許,前往告訴人王霞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路18號3 樓之1 住處按門鈴,佯稱其樓上水管漏水,欲進入屋內查看,惟遭王霞拒絕,並要求帶同管理員前來。

約莫1 小時後,馮宥捷再次按王霞住處門鈴,王霞誤以為管理員有陪同前來而不疑有他,馮宥捷即以此方式無故侵入王霞之住宅,馮宥捷於進入屋內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預先寫好「別叫!我不想傷害人,別逼我,我只要錢,不多,拜託妳配合我,到我家裡談」之小紙條1 張予王霞,嚇令王霞交出家中財物,為避免王霞報案,馮宥捷另基於強制之犯意,亮出預先準備好之其所有水果刀1 把及照相機1 台,要求王霞自行脫衣、讓馮宥捷拍攝裸照,以此方式脅迫使王霞行無義務之事。

惟因王霞受驚嚇而大哭並拍桌,且表示自己亦無工作,馮宥捷心生悔意,乃下跪並安撫王霞,希望王霞當作未發生此事,遂於屋內停留半小時後,未取分文亦未拍攝王霞裸照前,即出於己意中止,逕行逃離現場而不遂(所涉恐嚇取財未遂及強制未遂部分另行審結)。

嗣經警調閱相關住戶資料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馮宥捷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王霞告訴被告馮宥捷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馮宥捷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王霞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其告訴,此有臺北縣五股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55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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