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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昇宏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 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7247號提起公訴,而於同年10月20日繫屬本院在案,此有該起訴書1份及板橋地檢署99年10月20日板檢玉簡99毒偵7247字第31606 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
惟查被告業於99年9 月28日於偵查中死亡,有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99年11月25日北縣中戶字第0990012498號函及戶籍謄本各1 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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