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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5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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