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070號),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詳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之罪,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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