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易,3090,2010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443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簡字第846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9年8 月3日22時30分許,無故侵入其分居丈夫乙○○與告訴人丙○○分租之臺北縣新莊市○○路803 巷22號2 樓住處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至被告所犯竊盜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68號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上開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在卷可證,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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