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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尚豐
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蕭翊亨律師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彥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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