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智簡上,15,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智簡上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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