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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562 號),暨移送併辦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430 號、第21035 號、第22693 號、第232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威志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威志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掩飾不法利益,規避司法偵查,有所預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3 月16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自稱「林明俊」之人,再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犯罪之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致使郭仙和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嗣因郭仙和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劉威志固不否認曾申請開設上開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伊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借予民國78年生、家住蘆洲、綽號「包子」、自稱「林明俊」之男子,因信任林明俊,才會幫忙林明俊,林明俊現在服刑中,無法聯絡對方,也不知要如何取回上開資料云云。
經查:㈠上開帳戶係被告所申請開設,經詐騙集團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5 名被害人,使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業被害人郭仙和、劉淑眞、鄭安琦、陳雅慧等4 人於警詢時、被害人胡惠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被告所有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被害人郭仙和提供之露天拍賣購物網頁畫面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劉淑眞提供之雅虎奇摩網路購物網頁畫面、電子郵件往返紀錄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胡惠雯之雅虎奇摩網路購物網頁畫面、被害人鄭安琦提供之花銘池郵局存摺影本、被害人陳雅慧提供之雅虎奇摩網路購物網頁畫面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等在卷可憑,首堪認定。
㈡再者,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而時下以電話詐騙促使被害人操作銀行自動付款機或匯款而詐取金錢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有關機關呼籲,不要受騙。
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之用,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
以本件被告之年齡、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認:「(問:有無聽聞詐欺帳戶?)有。」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5562 號卷宗第39頁),則其既可預見將此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帳戶資料,淪落於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雖無取得上開資料者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但仍將其所有前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林明俊」之人使用,顯然對於自稱「林明俊」之人將該帳戶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足見被告有幫助詐騙份子利用其上開帳戶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自稱「林俊明」之人,再轉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5 名被害人匯入金錢,係基於幫助該成員用以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從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使被害人5 人陷於錯誤而為匯款,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其行為僅止於幫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再被告交付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詐騙金額合計達79,660元、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430 、21035 、22693 、23280 號)與本案經聲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郭仙和│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葡萄│99年3 月16日下午│6,000元 │
│ │ │王康貝兒乳酸菌之不實訊息。│3 時2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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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淑眞│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99年3 月16日晚間│22,000元 │
│ │ │香奈兒皮包之不實訊息。 │6 時30分許 │ │
│ │ │ ├────────┼─────┤
│ │ │ │99年3 月16日晚間│30,000元 │
│ │ │ │6 時32分許 │ │
├──┼───┼─────────────┼────────┼─────┤
│ 3 │胡惠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99年3 月16日晚間│7,360 元(│
│ │ │東芝牌120 公升電冰箱之不實│8 時20分許 │以其男友花│
│ │ │訊息。 │ │銘池之郵局│
│ │ │ │ │帳戶網路匯│
│ │ │ │ │款) │
│ │ │ │ │ │
├──┼───┼─────────────┼────────┼─────┤
│ 4 │鄭安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99年3 月16日晚間│2,000元 │
│ │ │益生菌產品之不實訊息。 │10時許 │ │
├──┼───┼─────────────┼────────┼─────┤
│ 5 │陳雅慧│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99年3 月17日上午│12,300元 │
│ │ │果汁機之不實訊息。 │8 時18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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