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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
應更正為「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
,顯係「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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