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簡,8592,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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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權原名廖宗環.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727 、2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宗權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管理,非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管理,非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拘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宗權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竟基於違法設置、使用無線廣播電臺發送射頻訊息之犯意,為下列犯行:㈠自99年4 月間起,向不知情之洪錦淇(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借用承租自不知情之陳美合所有、坐落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45巷南寮福德宮土地公神像旁登山步道入口上方約100 公尺山坡密林鐵皮箱用地(臺北縣樹林市○○○段0000-0000 地號)及用電(T97 座標291498、0000000 及291486、0000000 ),在上址使用調頻93.4兆赫(FM93.4MHz )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廣播電台,並發射電波撥放側錄自棨崴廣播製作社製作、吳清主持之節目供不特定人收聽,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嗣於99年5 月1 日9 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㈡復於99年5 月1 日為警查獲後不詳時間,在上開地點,再度以相同手法非法設置廣播電台,並發射電波撥放側錄自棨崴廣播製作社製作、吳清主持之節目供不特定人收聽,但並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嗣於99年5 月25日15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於94年11月9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178881 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之日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

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已將電信監理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從交通部移由該委員會,此一修正並未影響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亦未改變處罰之輕重,故逕以裁判時法律,更改主管機關之名稱即可。

是核被告廖宗權未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許可,即使用未經核准之調頻93.4兆赫(FM93.4MHz )無線電頻率,播送廣播節目,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所為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

又被告自99年4 月間起至99年5 月1 日9 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及自99年5 月1 日為警查獲後不詳時間起至同年月25日15時許為警再度查獲止,,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行,本各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罪質,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設置無線廣播電臺,反覆發射電波,持續非法擅自使用調頻93.4兆赫(FM93.4MHz )無線電頻率,撥放上開廣播節目供不特定人收聽,分別係基於一個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從事未經核准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行為,應認各成立包括一罪。

又被告於99年5 月1 日為警查獲後,無論是主觀犯意或客觀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其再度於上址架設廣播設備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並於99年5 月25日為警查獲之該次犯行,與前次犯行應非出於同一犯意,且依社會觀念,亦難認被告上開2 次犯行屬一行為,是被告此2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已損及電訊主管機關對於廣播電訊發送之管理,且其為警查獲未許,旋於短時間內再犯相同之罪,顯然漠視法律禁令,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考量被告本件犯罪之惡性,酌予提高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2,000 元,並就上開2 罪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電信法第58條之罪所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48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應訂定頻率使用期限,並得收取使用費;
其收費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應對頻率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但業餘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
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94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
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
三、固定通信網路無線區○○○○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電信法第58條
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激勵器          │1台       │
├──┼────────┼─────┤
│ 2  │功率放大器      │1台       │
├──┼────────┼─────┤
│ 3  │電源供應器      │1台       │
├──┼────────┼─────┤
│ 4  │電源計時器      │1台       │
├──┼────────┼─────┤
│ 5  │ADSL數據機      │1台       │
├──┼────────┼─────┤
│ 6  │電腦主機        │1台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激勵器          │1台       │
├──┼────────┼─────┤
│ 2  │功率放大器      │1台       │
├──┼────────┼─────┤
│ 3  │電源供應器      │1台       │
├──┼────────┼─────┤
│ 4  │計時器          │1台       │
├──┼────────┼─────┤
│ 5  │ADSL數據機      │1台       │
├──┼────────┼─────┤
│ 6  │PC電腦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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