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簡,9436,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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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第3行:「並於民國96年9 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並於民國96年9 月25日縮刑期滿畢」;

證據欄增列證據(五):「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而侵占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已由被害人徐秀玉立據領回),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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