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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劉淑眞
被 告 劉威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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