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簡附民,455,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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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范鈺平
被 告 李周雪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92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簡字第9206號判決在案,惟原告於99年11月1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書狀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顯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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