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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一至二之宣告刑,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47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5 年、附表編號三至四之宣告刑,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 、4誤載為99年度訴字第1565號)定應執行刑1 年2 月、編號五之宣告刑,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2 年5 月、編號六至七之宣告刑,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4 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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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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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竊盜 │搶奪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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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第│
│ │ │ │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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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判9次 │判3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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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1月20日、 │99年1月19日 │99年1月19日 │99年2月2日 │
│ │99年1月23日(4次) │99年1月26日 │ │ │
│ │99年1月26日、 │99年2月4日 │ │ │
│ │99年2月4日(3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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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5454號 │ │99年度偵字第107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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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7號 │同左 │98年度訴字第1566 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99年3月31日 │同左 │99年6月30日 │同左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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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同上 │同左 │
│定├──┼───────────┼───────────┼───────────┼───────────┤
│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7號 │同左 │同上 │同左 │
│決├──┼───────────┼───────────┼───────────┼───────────┤
│ │確定│99年5月3日 │同左 │99年8月6日 │同左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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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 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47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
│ │(二) 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三) 編號五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 │
│ │ 年五月。 │
│ │(四) 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29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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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附表)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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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竊盜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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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 條第1項 │
│ │ │ │ │
├────┼───────────┼───────────┼──────────┤
│宣 告 刑│判5次 │判3次 │判4次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99年1月20日(3次) │98年12月31日 │99年1月26日 │
│ │99年1月23日 │99年1月14日 │99年1月31日(3次) │
│ │99年1月26日 │99年1月26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012號 │99年度偵字第158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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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9年審訴字第1381號 │99年度訴字第2129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99年7月30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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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99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 │同左 │
│決├──┼───────────┼───────────┼──────────┤
│ │確定│99年9月21日 │99年9月3日 │99年9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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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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