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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袋(驗餘淨重共計貳點伍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306號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2.575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憑;
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 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575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6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3883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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