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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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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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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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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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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2 項 │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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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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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4 月16日22時30分 │99年2 月28日13、14時 │99年3 月16日10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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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01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729、 │99年度毒偵字第2729、 │
│ │ │4158 號 │41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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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120號 │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
│實├──┼───────────┼───────────┼───────────┤
│審│判決│99年6 月21日 │99年9 月23日 │99年9 月2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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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9年7 月19日 │99年10月15日 │99年10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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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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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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