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496,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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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7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7 號被告楊文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977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定後,認實稱毛重1.4580公克(含2 袋2 標籤),淨重0.97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9778公克,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1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86262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7987號偵查卷宗第47頁),是該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

次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存卷足據,並經本院核閱98年度偵字第7987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7 號偵查卷宗無誤。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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