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499,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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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叁伍玖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玖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白色結晶1 包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7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983376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可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98年6 月25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45 巷93號旁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2 包(合計驗前淨重2.36公克,驗後淨重2.3594公克)及白色結晶塊1 包(驗前淨重0.794 公克,驗後淨重0.7937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 月4 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白色結晶塊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白色粉末2 包均含海洛因成分,白色結晶塊1 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亦有該中心98年7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983376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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