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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90 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驗餘淨重貳點陸伍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MDMA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聲請書誤載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之犯行,經依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6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暗橘色圓形錠劑10顆(淨重2.665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98年9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4844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既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暗橘色圓形錠劑10顆(淨重2.6650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85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6693號卷第27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有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6650公克,取樣0.0077公克,驗餘淨重2.6573公克),有該中心98年9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4844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見同上卷第28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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