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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叁伍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第258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5 包(毛重5.555 公克、淨重4.357 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2528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 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第3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考。
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4 包,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4.357公克,因鑑驗使用合計0.0004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3566公克,有該中心99年3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992084 號毒品鑑定書、99年4 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92528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合計驗餘淨重4.3566公克,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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