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14,2010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於96年2 月5 日確定,並於同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70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8 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38 日,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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