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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9 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6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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