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20,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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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嘉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嘉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白嘉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再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則上前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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