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21,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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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中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中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 號、第116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其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嗣經同院98年度聲字第1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以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6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7號函附之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吳中偉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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