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聲請書誤為1 年10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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