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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6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74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6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且已入監執行(均自民國98年1 月16日開始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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