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30,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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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移送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五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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