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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電信法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出具聲請人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罰執字第4169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及聲請人囑託代為執行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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