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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7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所移送扣案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所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 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4 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44648號槍彈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40號卷第46頁至第48頁)1 份附卷足憑,是上開改造手槍1 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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