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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678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17公克,驗餘淨重0.145 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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