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55,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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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1 號,偵查案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計驗餘淨重壹點肆零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98年(聲請書誤載99年,應予更正)10月26日下午8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路與華陰街口,查獲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 月8 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2 小包(驗後淨重計1.4064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實稱毛重1.8670公克,淨重1.407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餘重1.4064公克;

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04694 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90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9307號卷第8 頁、99年度聲沒字第961 號卷第2 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於98年11月12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85693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同上聲沒卷第3 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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