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57,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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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433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47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458公克、0.024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分別於民國99年2 月24日及99年6 月30日為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共2 包(原合計淨重0.171 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1706公克),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9年3 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91586 號、99年8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994927 號毒品鑑定書2 紙附卷可稽;

且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474號、99年毒偵緝字第433 、434 、4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

是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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