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58,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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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餘總淨重零點零參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 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4 月29日4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52號3 樓住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前淨重0.0350公克;

驗餘淨重0.0348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 月2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841號偵查卷第56頁),又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9年5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93205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第47頁),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

從而,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總淨重0.034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上開99年度聲沒字第962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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