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60,201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KSAN KU.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SEKSAN KULKHOKKRUAD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EKSAN KULKHOKKRUAD (聲請書誤載為甲○○○○○ ○○○○○○○○○○○○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 包,屬違禁物,驗餘淨重0.1748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 月6 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SEKSAN KULKHOKKRUAD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21 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前述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驗出送驗白色透明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48公克之情,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94362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前述扣案毒品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